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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通过并于同年10月生效的,由于年代久远且当时刚结束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法律的适用和问题的解决上面没有太多的争议和问题,但时至今日,以改革开放30多年为背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民所私有之财产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诸多民众开始更加趋向于以个人意愿来处理身后财产,对由此出现的新情况、新内容,现行的继承制度开始露出疲态,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在遗产继承这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是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制度明显有待完善,目前的《继承法》虽然为此规定了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这三种法律制度为民众基于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但是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生养死葬的继承合同的效力认定还有所争议,司法实践中经常将其效力予以否认,这一点从立法角度来讲尚属空白,也使得相关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故笔者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通过本论文对继承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我国设立继承合同制度的基础进行了探讨,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如何在我国构建本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实现对被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方面意思自治的保护。本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语这几部份组成。在引言部分,笔者初步对继承合同制度、目前我国继承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正文部分,笔者又细化为如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引入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来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自然人与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民事主体订立协议来安排自身生养死葬的实例,但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这种协议进行规范,从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出本文的写作对象即继承合同制度。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继承合同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的阐述,主要是介绍继承合同制度的源流、概念特征、制度价值等,并将该制度与诸如共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类似的制度概念相比较,以突出该制度的特性。第三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域外对于继承合同制度的不同立法态度和制度规定,分别从肯定立法、否定立法以及折中立法的角度对德国、瑞士、法国、英国、美国与继承合同相关的制度规定进行详细介绍、比较和分析,揭示了域外立法对我国继承合同制度构建的启示,如立法态度、立法体例、具体制度规定等。第四部分笔者论证了继承合同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合理性,并且提出了采用肯定的立法态度,借鉴德国和瑞士成熟的立法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继承合同制度进行构建的立法建议和具体制度设计,以期填补立法空白、为司法裁判中的案件裁判提供法律依据,并为将来《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加入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在结语部分,笔者在回顾第一部分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文所涉及的继承合同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