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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对审判前主动给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经济补偿的被告人,把主动经济补偿行为认定为酌定量刑情节。民间称呼这种现象为“赔钱减刑”。在学理上,笔者认为应该叫“附带民事诉讼审前民事赔偿对刑事量刑的影响”。该现象的产生有着众多宏观因素,分别为:被害人学研究的发展;监禁改造方式受到质疑;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目前国家的政治目标、刑事政策和刑事目标等。这一系列的因素共同作用推动了“赔钱减刑”现象的出现。但是,分析一个特定的法律现象,除了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特定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外,更应该从微观的角度来予以分析该特定法律现象。因为,法律现象背后所承载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主体有着更直接的利益关系。对于“赔钱减刑”现象的分析,也是如此。在本文中,笔者从微观角度,分析了与“赔钱减刑”现象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三方主体——人民法院、被害人和被告——以及影响他们选择的相关制度因素和社会因素。在“赔钱减刑”过程中,人民法院是最关键的主体,它主持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调解、对被告人的刑事量刑予以裁量。从人民法院角度看,影响“赔钱减刑”现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法院系统内部力量的影响;人民检察院的制约;行政机关行政目标利益和社会舆论的干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主审法官对这四个因素都是要慎重考虑。从被害人角度看,影响“赔钱减刑”选择的因素主要以下六个方面:被害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所处社会文化环境;被害人个人性格;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底线;调解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期待性;诉讼的经济性和执行的效率性。从被告人的角度看,影响“赔钱减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量刑情节的利益大小、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通过上述微观角度的分析,笔者认为:“赔钱减刑”实际上是在国家刑事诉讼法律滞后、国家补偿制度缺位、判决执行制度不力的情况下,为了缓解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害而陷入“人财两空”的局面,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国家刑罚权的退缩来换取被告人在审判开始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审判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达成,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抚慰被害人或者其亲属,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种做法掩盖了刑事诉讼法律滞后、补偿制度缺位、判决执行难的缺陷,是司法实践对社会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妥协和补救。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共同努力,去彻底解决被掩盖的问题,才能真正让被告人与被害人真正达成谅解,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