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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体现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本文对刑法的溯及力进行简单的探讨,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刑法溯及力研究的重要性。第一章内容是刑法溯及力的含义与范围,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各种概念,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刑法溯及力的概念提出笔者的观点。刑法溯及力在适用范围存在多种原则,在当代刑法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从旧兼从轻原则方面,所以笔者着重介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并分析了广义的刑法溯及力与狭义的刑法溯及力在对从旧兼从轻原则认识及做法上的不同。第二章为刑法溯及力的历史,简述刑法的溯及力在中国古代的立法状况及建国后对刑法溯及力规定。笔者将新中国成立后刑法溯及力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建国后到79年刑法典实施以前为一个时期,79年刑法典生效到97年刑法典实施为一个时期,97年刑法典生效为一个时期。对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第一时期规定了多种原则;第二时期确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为主,其他原则并存;第三时期从新确立并坚持、发展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三章是对97年刑法典第12条的理解,主要涉及对“本法”的理解、对“处刑较轻”的理解、对“认为犯罪”和“不认为犯罪”的理解。这部分研究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四章是刑法的变更。笔者分析了产生刑法溯及力的原因即刑法的变更,也就是刑事法律的立、改、废、补充、解释。刑法的变更有多层次性,不仅有形式意义上的变更还有实质意义上的变更。形式意义上的变更是指刑法规范赖以表现法律文本的变化。实质意义上的变更是指刑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在现实生活中形式意义上的变更与实质意义上的变更交织在一起。刑法的变更不仅表现为刑法典的变更,还表现为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刑事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甚至还包括特定时期的法令、政策的变更。非刑事法律规范的变化也会导致刑法溯及力问题,非刑事法律规范指的是空白刑法。空白刑法规范中的参照规范既可以是行政法规,也可以是民事或经济法规。此外,笔者还讨论了保安处分和限时法的溯及力问题,以及新刑法对既判力的影响。最后一个部分为结语。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是要介绍并讨论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及适用中的问题,二是要在介绍同时进行比较,寻求对行为人最有利的刑法适用,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实现在新旧刑法交替时对行为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刑法溯及力研究的重要性。第一章内容是刑法溯及力的含义与范围,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各种概念,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刑法溯及力的概念提出笔者的观点。刑法溯及力在适用范围存在多种原则,在当代刑法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从旧兼从轻原则方面,所以笔者着重介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并分析了广义的刑法溯及力与狭义的刑法溯及力在对从旧兼从轻原则认识及做法上的不同。第二章为刑法溯及力的历史,简述刑法的溯及力在中国古代的立法状况及建国后对刑法溯及力规定。笔者将新中国成立后刑法溯及力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建国后到79年刑法典实施以前为一个时期,79年刑法典生效到97年刑法典实施为一个时期,97年刑法典生效为一个时期。对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第一时期规定了多种原则;第二时期确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为主,其他原则并存;第三时期从新确立并坚持、发展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三章是对97年刑法典第12条的理解,主要涉及对“本法”的理解、对“处刑较轻”的理解、对“认为犯罪”和“不认为犯罪”的理解。这部分研究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四章是刑法的变更。笔者分析了产生刑法溯及力的原因即刑法的变更,也就是刑事法律的立、改、废、补充、解释。刑法的变更有多层次性,不仅有形式意义上的变更还有实质意义上的变更。形式意义上的变更是指刑法规范赖以表现法律文本的变化。实质意义上的变更是指刑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在现实生活中形式意义上的变更与实质意义上的变更交织在一起。刑法的变更不仅表现为刑法典的变更,还表现为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刑事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甚至还包括特定时期的法令、政策的变更。非刑事法律规范的变化也会导致刑法溯及力问题,非刑事法律规范指的是空白刑法。空白刑法规范中的参照规范既可以是行政法规,也可以是民事或经济法规。此外,笔者还讨论了保安处分和限时法的溯及力问题,以及新刑法对既判力的影响。最后一个部分为结语。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是要介绍并讨论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及适用中的问题,二是要在介绍同时进行比较,寻求对行为人最有利的刑法适用,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实现在新旧刑法交替时对行为人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