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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然而,该项制度在审查内容、程序运作和结论的约束力方面都缺乏详细规范。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已实施三年有余,但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率仍然十分低下,其程序功能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理论上的粗疏无法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因此就要从理论上入手,对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功能定位、审查内容、程序构成和制度效力进行进一步细化。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应具备庭审预备、证据分拣、司法审查和程序分流的四大功能。同时,庭前会议应该对于程序性内容以及部分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并且规定审查的具体程序和审查后的效力。通过规定庭前会议的程序时效性、结论约束力和程序性决定的约束力,可以使庭前会议更具有实际效力,发挥其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