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中任何国家都不能成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快速惊人发展也正印证了当今的这一经济趋势,而现在仍在普遍采用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国内法基本都是调整于单一的运输方式的法律适用,这常会导致产生地域间及区域间的法律冲突。鉴于国际航运业的实践发展之迫切需求,以及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不统一现状,《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得以顺应时代潮流而制定产生,这是海运界人士的努力呼吁及各个国家间在世界舞台上的相互利益较量与妥协的结果,统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才得以制定,另外加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确实是当前货物运输的最主要方式。《鹿特丹规则》构建了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体系,舍弃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传统模式。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认定及责任形式问题,即是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它也正是有关承运人法律体系中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核心内容。本文基本架构如下:第一章是概述,分两小节进行简单介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一节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之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航运状况;第二节介绍的是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定义及责任形式的概念。第二章是对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认定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介绍《鹿特丹规则》之前,即《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海运公约对承运人认定的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认定的规定及认定方法的论述。第三章,首先是论述国际各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形式立法例,其次是介绍《鹿特丹规则》中对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内容及对其的评析,这部分主要详细介绍了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对《鹿特丹规则》有关规定的取向性及完善的问题,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认定及其推定方法可否借鉴,我国关于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形式的规范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