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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惩罚,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高度关注,反映了国家进一步加强保护民生的立法宗旨。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司法实践中以危险驾驶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绝大部分是因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抽象危险犯,如何把握好此类犯罪的量刑均衡问题,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为此,笔者以浙江省金华地区义乌市、永康市、婺城区、金东区四家基层法院为分析单位,从中选取1098份醉驾犯罪刑事判决书,采取文献研究的内容分析方法,提取醉驾犯罪刑事判决书记载的犯罪主体情况、案件认定事实、裁判说理以及判处刑罚等信息,分析样本法院办理醉驾犯罪案件情况。调查研究表明,醉驾犯罪人呈现多样性特征,相应行为模式亦存在差异;对于同一地区、相同时段、犯罪情节相近似的案件,样本法院在缓刑适用比例、判处罚金数额等方面差异明显,尚不能实现刑罚的基本平衡。分析原因,主要有:立法过于原则笼统、地方政府惩治重点存在差异、政府交管部门查处力度不一、检察机关缺少明确的量刑建议、样本法院裁判思路不统一、内部协调不足等。而醉驾犯罪量刑均衡问题在法律层面表现为公正量刑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则是刑罚的效率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运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借鉴法经济学理论成果,将刑法价值取向设定为效率,从醉驾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分析入手,探索建构细化醉驾犯罪量刑政策的经济学分析理论平台。主要内容包括:一、全面分析醉驾犯罪个人成本与收益,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构建理性犯罪决策模型,揭示醉驾犯罪决策机制。二、依据犯罪个人成本与收益结构的差异,区分和归类不同的行为模式,细化研究对象,具体分析适用缓刑的条件。三、创新科斯交易成本理论在刑罚领域的运用,将刑罚成本外部性内部化,解决量化罚金数额问题。四、分析拘役对犯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构建拘役与罚金替代关系函数模型,解决适用缓刑情况下罚金量化问题。五、分析罚金执行不能与刑罚收益的均衡,探讨缓刑适用比例问题。据此,笔者基于地级市地方政府视角,提出完善醉驾犯罪量刑政策的建议:政府交管部门规范执法;检察机关规范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审判机关细化醉驾犯罪量刑规则;地方政府职能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