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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于难民庇护有着比较系统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没有约束力的“软法”(Soft Law)和欧盟立法(EU Legislation)。前者主要强调了欧盟组织在政府间的协调作用;而后者欧盟立法则主要通过条约(Regulation)和指令(Directive)方式统一规范欧盟难民保护措施,并通过欧盟法院和成员国的案例法加以补充。1999年,欧盟扩展了其在移民和难民保护等事项上的权限,启动了“两个五年计划”(1999年5月-2004年5月和2004年5月-2009年5月)。其最终目的是首先通过第一阶段建立欧盟最低庇护标准,统一了各成员国针对庇护申请的最低保护水平和程序保障,避免出现庇护者在不同的成员国申请而遭到不公平待遇的风险。最终在此基础上实现“欧盟统一难民保护体系”(Common European Asylum System),推进成员国之间更深层次的协作,最终落实在欧盟成员国内部相同的保护标准。本文主要从欧盟的难民认定标准与保护;欧盟难民保护的都柏林体系;以及欧盟难民保护的程序等三个方面对这一体系进行详细探讨。在难民保护的含义和统一标准方面,欧盟最主要的立法是EC2004/38指令。该文件主要规定了欧盟难民的统一定义、条件、和权利内容。其主要包括了难民的地位和认定;辅助性保护的地位和认定;以及暂时性保护的地位和认定。以上所规定的范围超过了其他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欧盟所负国际义务的延伸,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但美中不足的是,欧盟针对难民解释相较于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而言采取了限缩解释,即仅限于第三国国民,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相符合。其次,笔者介绍了欧盟的都柏林保护体系。该体系主要由两项指令组成,即“都柏林指令”( EC.343/2003)与“EURODAC指令”(EC.2752/2000)组成。前者建立了成员国对来自第三国难民申请受理的管辖制度,引入了国家责任以及更严格的实现控制,从而明确成员国间的管辖分工,并提高该指令的执行力;而EURODAC则是旨在建立指纹识别及比对数据库,从技术上为更有效地保障实施都柏林指令提供支持。最后,本文介绍了欧盟庇护的统一程序,即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最普遍的程序,主要指在没有其他特殊程序适用时,针对难民申请所强制适用的审查程序。其中2005/85号指令第二章针对各成员国规定了最低的程序保障,为当事人的庇护申请提供了可预见性的适用标准,有助于人权的保护。另外,在特殊保护方面,本文着重介绍了具有争议的欧盟安全第三国程序,并阐释了这一制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反了欧盟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