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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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行为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兴起的一种新型犯罪方式。近年来,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的“网络公关公司”和个人大量涌现,他们利用信息网络开展非法删帖活动,从中牟取巨额利益,其行为不仅使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扰乱了正常的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将有偿删帖行为纳入到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为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刑法定性提供了依据。然而,司法适用对于有偿删帖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等不加区分,模糊了刑事处罚界限,不当扩大了本就有着“口袋化”趋势的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其根源在于机械套用《解释》第7条规定。因此,对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要结合“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进行特定化的规范分析。在司法适用中应严格把握刑事处罚的界限,突出打击重点,主要针对那些长期专门从事非法“删帖”业务等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网络公关公司”,对于并非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帮助他人删帖,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即使数额达到了《解释》规定的标准,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此外,《解释》第7条规定的“有偿删帖行为”必须是网络经营主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的直接“删帖”行为,而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代理的正当维权、沟通协调与购买服务行为,不属于《解释》第7条所规定的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的直接“删帖”行为类型,因此,此类行为无法纳入“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评价范畴,无法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代购“删帖”服务的行为人是否与直接“删贴”者构成“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刑法中的对向犯理论进行认定,“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片面对向犯,不能直接根据《刑法》第225条第4项和《解释》第7条的规定,将代购“删帖”服务的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只有当代购行为对“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的正犯实施行为起到了超出购买范围的促进作用时,才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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