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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对市场失灵的一种治理制度,政府监管在维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对于法院而言,监管机构可能有更强的激励和更专业的知识来实施监管,因此,即使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的现象也相当常见。就中国审计市场现阶段的实践而言,政府监管的作用更应该得到强调。这是因为,在维持证券审计市场的三种制度--声誉、法律和监管中,声誉机制囿于市场缺乏对高质量独立审计的有效需求而难于起到根本性作用,而目前独立审计师的法律风险依然有限,投资者通过诉讼上市公司和审计师以获得司法赔偿的可能性相当低,这样,诉讼机制远不能有效维护审计市场秩序。事实上,中国的审计市场基本可以认为是一个以政府监管机制代替法律机制的市场。
本文主要通过选取2001年中天勤事发后出台的监管政策这一视角来考察政府监管对审计师行为的影响。2001年中天勤事发后,相关的监管政策导致审计师在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监管环境的同时,需要承受来自客户的更大压力。在监管政策带来的双面夹击下,审计师报告决策的谨慎性将朝着哪个方向移动?本文采用1999-2002年的数据,研究发现,在相关监管政策出台之后,审计师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明显下降,同时,审计师对于不同方式的盈余管理采取了差别报告策略。总体看来,审计师报告决策的谨慎性是下降而不是上升了。另外,研究还发现,在审计意见决策的谨慎性方面,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小所的下滑幅度要快于大所,本地所要快于非本地所。
本文也考察了相关监管政策对审计师变更和后任审计师谨慎性的影响。由于证监会发布的14号文增强了非标审计意见之于上市公司的不利后果,因此可能推动了机会主义审计师变更的增加。研究发现,在14号文出台后,前期非标审计意见同审计师变更的正相关关系变得更为紧密,且大所向小所的审计师变更频率显著上升。但是,本文发现,没有证据表明,相比于未变更公司而言,变更公司的后续审计意见改善程度更明显。并且,在2000-2002年,后任审计师针对变更公司的谨慎性有逐渐增强的趋势,这意味着2002年中注协关于审计师变更的监管政策可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上述结论说明,针对审计市场的某些监管政策,的确可能对维持审计市场秩序有着重要作用。但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和审计师可能总是会根据监管制度调整自身行为以使自身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利益最大,这便可能扭曲监管制度预期效果。这提醒监管者制定监管政策时,应该要仔细考虑因监管政策而引发的新问题,并尽可将其纳入到事前的监管政策制订中去。另外,在目前声誉机制和诉讼机制尚不能有效约束审计市场主体的条件下,尽管突出政府监管有着关键意义,但更重要的是,应该逐步培育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同时逐步发展和健全针对证券市场的司法赔偿机制,通过市场、法律和监管的多层次治理,以确保审计市场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