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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核心词汇是“发展”与“和谐”,也即我们不仅要发展还要可持续地发展,要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下空间,这需要我们处理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时以和谐作为标准。促进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不仅成为执政党的纲领而且上升到国家发展的基本国策,但是在落实这一纲领、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的很多制度、措施是在旧发展观指导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和谐发展观的要求。而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因此,构建一种符合和谐发展观要求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将对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起到积极作用。人口、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方式是影响环境的三个最重要因素,而在我国这三个因素同时存在并各具特色。人口、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共同作用使我国的环境问题容易发生而难以有效解决。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社会制度之一,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与不足,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必须确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并在此模式下构建“环境标准人制度”这一崭新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应用理论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经济分析的方法,文章分析了建立环境标准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尝试构建了环境标准人制度体系。具体而言,环境标准人制度指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证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而规定的社会主体占有、使用自然环境资源标准的制度体系。环境标准人制度包括环境标准人的主体制度、环境资源权利流转制度等。环境标准人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影响该制度实施的因素很多,包括人口总量以及地域分布、环境资源总量、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以及科技因素等,因此它的建立需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形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以期实现自然环境资源、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环境标准人制度的建立对于对于推进环境法理论发展完善、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公平,对于社会经济的均衡、可持续发展以及改变社会生产方式、提高人民生活福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