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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Leegin案不仅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分析规则产生重大影响,还留下了一个问题:一项垄断协议同时包含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内容时,执法机构和法院应如何分析?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产生了分歧,但分歧中蕴含着可行的分析思路。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逾8年,调查全面性与深入性的缺乏与案件分析的表面化仍是执法机构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混合型垄断协议”问题的凸显为契机,基于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通过阐述“美国诉苹果公司案”中分析规则的适用,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完善提供些许思路。 本文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并提出“混合型垄断协议”的概念。 本文第二部分对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结合Leegin案当中提出的合理规则分析因素以及“Mack卡车公司案”和“美国诉苹果公司案”的分歧,笔者尝试总结了混合型垄断协议的分析规则适用思路。 本文第三部分,笔者尝试从定性和分析规则适用角度总结“美国诉苹果公司案”的指导意义,同时在第四部分列举的近期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三件纵向垄断协议相关案例,从定性、分析规则以及责任追究三个方面分析我国针对垄断协议的执法的待完善之处,并于第五部分为我国的垄断协议规制提供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