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建议升格为一种具有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手段,民事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实践早已存在的法律监督形式,对于规范相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纠正错误司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地位的缺失同时也导致民事检察建议强制力不足、适用混乱、监督效果不强。民事检察建议规范化、法典化,明确了其民事法律监督的地位,确保了民事法律监督的效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民事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也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可以有效弥补民事抗诉监督的局限性。民事检察建议的事中、事后监督特点也让其在监督的时间节点上具有明显优势,民事抗诉启动的事后性伴随着严重的滞后性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成本,同时法律监督的效果也更难以保证。民事检察建议通过与同级审判机关的协商沟通使其监督的意思较易被法院接受,因此,监督的效率更高、监督的效果更好,同级监督的实现也使民事检察建议更具有监督手段上的灵活性。遗憾的是,此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存在着缺陷与粗疏,对于民事检察建议的强制力、适用条件、调查取证权、异议权都没有翔实的规定,可能造成实践中的运用乱象因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因此,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民事检察建议的概述。详细介绍民事检察建议的定义、性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通过介绍民事检察建议的基本概念元素,以期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有全面、科学的了解。第二章,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及必要性分析。对于一项制度的系统介绍,必要性分析必不可少。通过上海市检察机关2007年至2009年检察建议的制发现状,了解检察建议实际制发的特点,为检察建议的完善提供实践依据。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构建具有司法现实的需要,民事抗诉存在的种种不足也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发挥功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民事检察建议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使其在民事法律监督领域大有作为。第三章,民事检察建议的制度困境及立法缺陷。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构建上存在缺陷,强制力没有保证、调查取证权规定模糊、异议权缺失,影响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以及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立法上的缺陷是其制度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完善立法,出台民事检察建议实施细则具有迫切性。第四章,民事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改革和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升格为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对于监督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程序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制度上的困境及立法上的局限需要我们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尽早出台实施细则,规范检察建议的具体工作,对于民事检察建议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