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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讲求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是有悠久历史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工作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语言学界一贯按照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标准开展语言规范工作。
很多语言学家出于规范化的目的,对视为不规范的言语形式提出批评意见,指出改正途径,可是有些被批评的言语形式不仅照样流行,甚至成为新的规范形式,这种现象有人称之为“规范性失误”。在现代汉语规范研究和语文评改工作中,这类规范性失误时有发生。
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是由于语言自身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规范的标准本来就有调整的必要。再则就是规范化工作自身也有调整的必要。
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就一批比较典型的争议性语句的接受程度,对分布在数省市的200位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方言背景的人进行了一次社会语言学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大量的多角度的分析。
我们采用了实际观察数据简单归纳、百分比统计、对比分析三种方法,调查了语言自身因素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方言等社会因素与被调查者对争议性的语言现象的接受程度是否有关。
通过对问卷的统计、计算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到的结论是:语言因素、年龄因素、文化程度、职业和方言几种因素都对被调查者的接受程度有影响,性别因素的影响最小。从语言自身分析,被调查者对争议性的词汇现象的接受度要高于对语法现象的接受度;从年龄因素分析,青年群体比老年群体更能接受这些争议性的语言现象;从文化程度因素分析,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群体比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群体更能接受这些争议性的语言现象。
制订语言规范标准是涉及全社会语言生活的重大问题,语言学家在制订语言规范的操作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语言的社会属性、语言使用者在言语群体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必须对各类语言材料、对语言使用者的复杂情况进行做出细致全面的调查,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调查材料加以整理,恰当地提出语言学以及社会语言学上的解释,从而提高语言规范化工作的可操作性乃至提高整个语言规范化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