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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民迁居到城市成为产业工人,部分农民也己在城市置业,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之以前己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与当今社会发展脱节,中央政府己经意识到农村土地制度束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将巨大的“沉睡资本”土地资产敲醒,让其自由流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已成为大势所趋。除了结语外,本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差距逐渐凸显,导致我国农村宅基地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宅基地存在大量闲置、农民将宅基地作为其财产进行交易的意愿逐渐强烈以及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限制,本文就上述问题予以展开论述。第二章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权利期限无限制来展开论述,并以此来界定其概念。其次,笔者分析了宅基地的三种法律性质以及消灭形式,并以此为依托,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列举了以买卖方式、继承及赠与、出租、征收或征用及作价入股等五种形式的流转,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全面考察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演变历史,文章根据宅基地权属性质,将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分为私有宅基地阶段和集体宅基地阶段,再试探性的总结出流转的演变趋势。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目前的现状,出现了大量“空心村”、“一户多宅”以及地下交易盛行等问题,并且法律对宅基地流转、转让、抵押方面的规定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研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不完整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关系不明确。第五章主要针对构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建议,首先,良好的制度设计源自良好的立法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重点坚持主体自愿、权属法定、宏观规划等立法原则。其次,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市场化,建立灵活的使用权取得和退出机制,并且进一步完善宅基地收回制度。最后,宅基地作为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应当保障其权益的各个环节,同时还要培育新型的交易平台并且在此过程中加强监管和引导,使得宅基地的规划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