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理业务监管法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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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如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进入公众视野。除此之外,还有多传统金融有了突破性的创新:票据、融资租赁、典当、保理等业务已经不再限于传统的固有商业模式,而是在金融创新背景之下被赋予了新的功能和作用,业态模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对实践中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及监管显得捉襟见肘。所谓保理,其核心为应收账款在贸易中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及受让。布莱克词典解释为:保理商(factor)以一定折扣买入应收账款。折扣是因为保理商认为应收账款随着时间推迟会有一定的风险及损失。保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以参加保理业务的保理商数目区分,可以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根据保理商是否就受让的应收账款对卖方是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按照是否提供融资服务,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按照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明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暗保理)。对于保理业务,从国际上来讲,通说起源于古巴比伦,人们开始用应收账款换取现金。但保理业务的雏形和兴起源于美国和欧洲。16世纪,欧洲国家对美国消费性出口增加,出口商委托代理商以其自己的身份寄售货物。19世纪末,出口商抗风险能力增强,可以以独立的主体身份直接加入到贸易中来,但是出于减少交易风险及资金融通的考量,其开始将应收账款转让,而接受应收账款的一方则成为“保理商”,从此开启了现代保理业务的发展史。近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起源于美国和欧洲大陆。在国内,最开始是银行保理出现萌芽式的发展。自2009年我国政府对保理业务的鼓励,保理公司纷纷设立。尤其到了称为保理元年的2012年,大量保理公司设立,保理业务蓬勃发展。目前的保理业务作用已经远不仅仅用于最初起源的,为了解决进出口贸易商相互不信任的问题,目前我国保理业务被赋予了新的功能,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DISKO FACTORING BANK(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这个时期,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的一部分进行管理,保理业务的管理特点并未体现。首先,并且业务量少,处于摸索阶段。2000年以后,我国保理业务有所起步,截至2003年2月,我国有四家商业银行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业务,并作为保理商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银行保理初具规模,商业保理探索前进。较银行保理相比,商业保理的发展受到限制。2012年可以成为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元年。这个时期,政策完善,试点扩大,市场需求增加,行业自律逐渐形成,行业发展生机蓬勃。基于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不健全,且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社会信用不够规范等问题。在监管层面,首先,保理业务的准入,本文认为其他性规范规定设立保理公司涉嫌违法。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依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准予其从事特定行政活动。而目前商务部以及各个地方的文件均规定了设立保理公司在登记前需要经过地方商务部门的前置批准,此规定显然为设立保理公司的主体设立了前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其次,监管态度及监管权责不明晰。我国目前对于保理业务的开展持鼓励态度,因此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以上业务量的增长除了真正的自发的金融创新外,与政府的鼓励和扶持联系更为紧密,并且随着各地纷纷出台的保理公司设立及运行的相关文件,对该等企业待遇之优,显露出近些年保理业务似乎成为各地政府纷纷争抢的金融新宠。但在蓬勃发展的表象下,虽然数目的增加,但其是否真的理性值得商榷。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有两类,一为银行,其业务称为银行保理,由银监会进行监管;一为由各地商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两类主体从事的保理业务具体范围稍有不同,监管主体以及业务运行依据亦有不同,这在实际运行中对保理业务的发展带来不便。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及信用体系下,保理业务的发展亦存在着诸如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带来的风险、暗保理业务风险、保理业务创新带来的风险(即保理业务的资产证券化、对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理业务对接互联网平台)。以上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处理,极有可能在缺少规范性文件及监管经验的土壤上放任行业乱象生长,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保理制度的沿革、基本状况研究,借鉴国际相关规范包括《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及发达国家(美国、德国、英国)经验,对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监管建议,从而达到在繁荣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保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保理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第一节从保理的基本内涵入手,阐述保理业务的分类、法律性质,并讨论保理中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保理业务中基础合同禁止转让债权的效力。第二节集中在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及我国目前保理业务发展现状的总结。第二章重点分析我国保理业务目前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第一节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及信用体系下的风险,即暗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带来的风险;目前保理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即保理业务对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及保理业务对接互联网平台,但鼓励创新的同时,以上三种模式本身也隐藏着各自的风险。第二节介绍我国目前保理业务监管现状,第三节介绍保理业务纠纷解决机制。第三章介绍国际及国外的保理运作实践及制度规范。第一节涉及《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二节则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的实践。借鉴以上经验,第四章提出了我国保理业务制度设计及监管建议,即统一、完善立法、明确监管态度、理清各机构权责、鼓励制度创新、加强信息披露及信息共享、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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