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提升到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高度;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公共受托责任下,行政单位作为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主体,具有“治理与被治理”双重属性,由于治理主体拥有权力运行权,所以治理主体的“自治”(即内部控制)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应当将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置于整个国家治理框架之中,通过单位个体免疫到整体免疫、个体自我控制到国家综合治理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我国于2014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对比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我国对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较晚,行政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还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加之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战略目标,即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其中,生态文明是基础,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幸福与否,而且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成败。环保局作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体,其行政工作履职情况与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直接相关。因此,本文选择A环保局为案例,通过优化A环保局内部控制建设,使其权力运行有界,提高公共服务效能,以满足生态文明治理要求,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本文首先对国家治理与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相关的文献进行了回顾。然后,通过介绍后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阐述了基于国家治理的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接着,通过深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拓展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基于国家治理背景下的定义、目标、原则,对国家治理与行政单位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在案例部分,通过梳理A环保局单位组织层面和单位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现状,发现A环保局目前在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制度不完善、业务运行不规范、评价与监督不到位、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等问题。最后,在国家治理目标分解下来的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的基础上,从结合治理目标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业务运行、开展评价监督、优化信息系统五个方面构建基于国家治理的A环保局内部控制建设框架,以期为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供借鉴,实现国家治理与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嵌合式”的管控和监督,提升国家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