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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危险驾驶罪入刑,这既是网络民意的一场盛宴,更是汽车时代来临之际,风险社会和法益保护提前的现实选择。它弥补了我国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之事前规制的缺陷,较好地填充着刑事法律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空白。然而,由于立法匆匆上马之先天不足,修订后的《刑法》条文中对危险驾驶罪之规定过于简单,对于本罪内涵的理解、构罪的认定和具体司法适用上都遇到了诸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直在不断探讨和梳理。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对危险驾驶罪展开较为系统的探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内涵的理论分析,结合笔者从事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实务考察,提出应当修正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操作规程,进而完善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刑事立法条文和法律体系,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本文内容概括为四部分,除导论部分外,正文则可分作三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对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基础理论作一梳理,包括对本罪的概念、性质特点、四个构成要件中的一些争议和疑点问题、以及此罪与相近罪名的区隔进行阐述,从基础理论上探讨和厘清危险驾驶罪的一些歧义问题。第二部分则对危险驾驶罪实施两年多来的优劣效果作一数据分析,包括全国概览的裁判实践现状,同时提供笔者所在某市基层法院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的司法统计资料,从真实数据了解现阶段我国立法对于危险驾驶罪之设计存在的不足和原因。第三部分为全文之重点,主要结合笔者自己的审判工作体会,从三方面研究突破危险驾驶罪之当前困境的控制路径。具体举措包括:首先,在立法位面作出适时调整。建议限缩危险驾驶罪罪名以明析本罪之内在涵义、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适当调增酒驾定罪标准、通过增设有期徒刑来对本罪刑罚设计作出优化,并建议拟制入刑的犯罪情节;其次,从司法位面进行适当修复。在立法未对疑难问题作进一步成文规范之前,司法界先行思索对策,优化审判流程和确定量刑规范标准,以解决现实问题。再次,从社会参与角度下防止危险驾驶产生。多主体共同参与,不同制度衔接配合。如加强行政处罚严厉执法,推广替代驾驶变“堵”为“疏”,采取社区矫正、商业保险调控等形式多样的惩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