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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写入了值班律师,至此,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步伐,都已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刑诉法第36条规定值班律师为既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然而在修正草案一审稿中,“法律帮助”一词的对应措辞为“辩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发了不小争议。陈光中教授认为现阶段值班律师尚不享有标志着辩护意涵的会见、阅卷、出庭辩护三项核心权利,值班律师并未从事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工作,将其称之为辩护乃是对辩护标准的降级,无法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全覆盖,并建议将“辩护”一词改回为“法律帮助”。众所周知,修正草案二审稿果不其然将此争议焦点改回“法律帮助”,并最终审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汇报中解释为,此定位与两高三部2016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规定相契合,同时符合相关部门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要求。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值班律师尚无明确定位,条文措辞模糊不清,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千差万别,乱象横生,学术界对于值班律师定位的意见更是莫衷一是。值班律师定位不清,严重限制了值班律师制度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无论是解读法律帮助内涵,抑或是考量值班律师的实际职能,还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需求,值班律师都只能是辩护人。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使值班律师成为与委托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第三支重要力量。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对我国值班律师初步试点与成效进行了分析,为下文揭露问题作好铺垫。并简要归纳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阐释为后文探析我国当前问题症结提供视角,同时为后文建议部分开辟路径。第二部分,有人帮助,不等于有效帮助。当前由于定位不明,导致实践中各地操作不尽相同,笔者搜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值班律师参与的所有案件,对值班律师在个案中的具体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值班律师的主要工作为见证具结,加之其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多被限制,无法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实质上已经沦为见证人。第三部分,从角色与功能两个方面对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分别进行探析,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法律帮助内涵的深层解读,以值班律师实际需承担职能判定,和刑事辩护全覆盖对值班律师的要求,立足长远,值班律师的定位只能是辩护人。第四部分,为改变当前值班律师的见证人现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或有效辩护,笔者认为应当逐步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尽快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赋予并保障与其承担职能相对应权利,并建立完善工作质量保障体系。但现阶段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均衡、律师资源短缺、经费严重不足等诸多困境,当前应分阶段区别处理、循序渐进,急于辩护人化全覆盖,实质则是没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