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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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一项为各国普遍确认的保险法制度,理论界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这种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事故获得不当得利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其次防止第三人逃脱因其侵权或者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造成的责任,起到惩罚手段的作用,最后通过设立代位求偿权制度使得保险人获得维持其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保持保险公司资金链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但关于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和实务领域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有人认为代位求偿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范围,属于请求权,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应属于形成权范围。第二,关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代位法定主义,另外一种是请求代位主义。同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该注意符合一定的要件。第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这也是目前争议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传统上只有财产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这是由于财产的物质可评价性质决定的,但目前存在另外一种声音认为人身保险的个别险种也应存在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能和必要性,并且关于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笔者也做了相应的阐述。第四,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对象,在适用对象上,我国《保险法》中规定有除外情形,但没有具体规定,对此也存在争议,而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也将在文中进行分析。第五,在阐述上述问题的同时,笔者还兼论了代位求偿权的制度原理、立法价值和社会意义、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免责对保险人的影响以及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等情况。最后分析了目前保险市场对代位求偿权的认识不足情形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危害并表明笔者的观点。笔者力求通过系统地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和论述,为立法和保险实务界提供一定的对应策略,从而能够保险市场得到积极的效果和变化,促进保险立法的完善和保险市场规范、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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