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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向纵深改革,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趋于健全。目前,形成了以2015年《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整体框架,但是,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并且对新兴食品产业如互联网平台购物、网络订餐等的规定较少,于是,立法层级较低引发监管力度不足的同时,制度不健全更导致监管机构面对部分新兴产业无所作为,因此,亟待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引导监管机构的主动作为,与民众的主动监督形成合力。同时,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是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了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统领的“大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就当前监管体制来看,整合各部门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各部门职能简单叠加、配置不合理与缺乏重组优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内部专业人员配比较少,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运用不到位,以及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进一步加剧了监管的难度。更深层次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法律制度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较为复杂的问题,比如对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的落实比较困难,部分食品安全标准长期未更新以及企业对食品追溯制度参与度不高等问题,需要更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去改进和完善。落实到问题的化解,具体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才是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结合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发展具体状况,当务之急是寻求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发展中所处困境的解决对策。具体来看,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首先,应尽快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其次,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困境,充分发挥“大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合理分配并严格监督食品安全执法,同时鼓励并发展社会监督,大力提倡并推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最后,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入手,扩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辐射范围,加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施的广度与深度,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的科学性与适用性,从而共同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