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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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分案起诉有被动分案起诉、能动分案起诉和随意分案起诉这三种表现形态。被动分案起诉客观上归因为同案人逃匿、同案人身份不明和同案人构罪证据不足。能动分案起诉在部分案件中可以起到保障实质庭审,保证判决及时和瓦解大型犯罪集团等方面的作用。但分案有其限度,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检察机关错误分案、随意分案不仅不能提升诉讼效率,反而会侵害被告人的对质权等诉讼权利,更增加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难度。除法定分案情形外,检察机关应坚持并案起诉的工作方法,不得滥行分案起诉;根据办案需要有必要分案起诉的,应与法院协商案件划分、管辖等程序性事宜。法院可以行使合并案件权和通知同案人出庭作证,制约检察机关的分案活动。因分案处理严重损害程序公正或者错误定罪量刑时,应当通过上诉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本文引言部分简要介绍研究分案起诉活动的意义。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追求,故文章讨论范围限定为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另案处理”和“分案/并案审理”的研究分别关注侦查监督和审判权运用,缺乏公诉视角。在划分分案的情形和案件类型后,分案起诉问题有一定的讨论价值。本文第一部分引用经典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将检察机关的分案起诉活动区分为被动分案、主动分案和随意分案这三种情形。对实证材料进行简单归纳,当前分案起诉工作有单个案件处理简易化、适用原因多样化、适用情形任意化三个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分案起诉的规范依据,分析其制度优势,以及陈述不当分案起诉的危害与成因。分案起诉在大型集团犯罪案件中有保证庭审充分进行、保证判决及时性以及瓦解犯罪集团的优势。然而,不当分案起诉会带来诸如损害司法公正、妨害诉讼经济、增加错案与渎职风险以及损害检察官办案自主性等弊端。不当分案起诉的成因体现为:1.“另案处理”规范刚性不足,不能有效减少被动分案起诉现象;2.主动分案起诉规则基础薄弱;3.积极追求“客观”证明,在追求“客观”的过程中固化前案承办人意见,从而便于办理后案和分散案件责任;4.检察官客观立场未稳固,办案思维保守、传统,主动性有待提高。第三部分针对不当分案起诉现象提出相应建议。首先,检察机关要坚持并案起诉的工作原则。只有在法定分案起诉以及在并案起诉成本过高、难度过大时,方可分案起诉。根据办案需要决定分案起诉的,应与法院协调分案数量、分案人员和管辖等事宜,避免损害被告人的管辖权益和对质权等正当诉讼利益。其次,立法要确立司法机关的并案处理权,修正2021年《高法解释》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法院行使程序审查权制约检察院的分案起诉活动;必要时,法院可以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强制同案人出庭陈述。最后,要以程序制裁为防线。因不当分案起诉、审理严重损害审判公正,定罪错误或者量刑失衡的,若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检法二机关皆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案件实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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