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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的不断涌现,我国一些企业突破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相继成立了金融集团。如中信控股公司、光大控股公司、山东鑫源控股公司等等。但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则成为法律上的盲点,这对金融集团自身发展、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乃至整个国家金融业的稳定都将产生极大的威胁。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震惊世界,涉及全球130多家银行、2万多个人储户和8万多股民。在近期的德隆事件中,德隆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总负债高达570亿元。因此,我国对金融集团实施有效的监管已属必要、紧迫。近年来,这也一直是金融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对此问题的研究通常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研究,从法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讨的还鲜有。本文尝试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并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集团监管法律制度和金融集团国际监管制度的研究,结合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金融集团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金融集团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金融集团监管的定义与法律特征、金融集团监管的基本理论。本文通过对广义的金融集团和狭义的金融监管的分析,来剖析金融集团监管的内涵,并归纳其四个主要法律特征。对金融集团监管基本理论的探讨,则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金融集团监管的经济理论基础,包括“市场失灵”理论和金融集团的特殊风险;从法学角度探讨了金融集团监管的法理基础,包括秩序、效率、公平与法律的不完备。第二章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集团监管模式与监管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以英国、日本、德国、美国和中国台湾为例,对统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优劣及学界的争论进行了深入评析。在监管内容上,介绍了当前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状况、风险集中、关联交易、对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组织结构与管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等七个方面,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评价。第三章主要探讨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监管结构,并对金融集团国际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在国际监管结构方面,探讨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介绍了该机制的早期实践——监管团制度,重点介绍了联合论坛发布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和欧盟发布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规定的监管协调人制度。对金融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