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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能否善意取得,一直存在争议。善意取得是为解决无权处分问题而存在的,在传统民法理论和现有的法律规范中,仅适用于物权,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已经完成登记或者交付,第三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在商标权的转让过程中,存在无权处分人转让商标权的情形,如何平衡原商标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介入。文章运用三个章节来论述商标权善意取得相关问题:第一,梳理商标权善意取得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商标权无权处分案件,根据无权处分人取得权利的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根据实践现状,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首先论证商标权可以善意取得,在解决商标权能否善意取得之后,解决商标权相关人利益保护问题和商标局对自我责任的承担问题。分析目前我国有关商标权善意取得的理论研究,商标权转让的核准登记制度为商标权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性。第二,通过传统善意取得的理论和价值分析,来探究商标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善意取得基于三个点而存在:权利表象的客观存在、当事人合理信赖权利表征、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根据商标权无权处分案件,传统善意取得的理论完全可以适用于商标权中。善意取得的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保护自我权利、追求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促进社会信用的形成。在商标权转让中同样存在此类价值的追求。商标权公示错误的存在为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性,公示的低差错率提供了正当性。第三,保障商标权善意取得且保护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首先立法明确商标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次对商标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商标权善意取得时需进行一些因素的考量,再次,对商标被许可人、质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明确商标局应当承担登记错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