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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自二○○二年开始实施至今,已历时十二载;作为证券市场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渡性制度,它为我国证券市场吸引外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也对我国涉外监管经验的积累、监管机制的完善功不可没。我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监管法律,分别于二○○六年至二○○九年、二○一二年经历了两次大规模地调整,逐渐减少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限制;而应当引起注意的是,现行监管法律存在准入监管规定不完善、投资行为监管规定不合理等不足,前者致使我国证券市场面临资金规模风险,后者致使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效用降低。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寻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监管法律的立法沿革,归纳了现行监管法律的特点。第二部分从现行监管法律的特点出发,分析了现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监管法律的不完善之处。第三部分通过对比境外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合格投资者监管法律的改良提出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准入监管和投资行为监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注重两类监管之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系,最后提出平稳改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