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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乃人类天性,大陆法如此,英美法亦如此。从个案类比抽出一般规则,进而形成体系,是英国一千年来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向。本文旨在探寻一种英国私法的轮廓,籍此为中国民法典提供另外一个角度。 本文借助Peter Birks教授等人的一个尝试,参照大陆法的架构,试图呈现英国私法体系的概略。Peter Birks教授等人的路径仿盖尤斯《法学阶梯》,但又明显杂糅现代元素。首先是人法,复细分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讲能力,讲家庭关系,法人讲公司,讲其他组织。 然后是物法,即我们今天所谓财产法。物法内容庞杂,又分为物权法与债法。内容较多,于是分为两部分。物权部分讲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时杂以继承这种物权取得方式。债法分类相对简单,从发生原因上一化为三:合同、侵权与不当得利。 最后是诉讼。由于我们国家明显区隔实体法与程序法,这部分不再我们讨论范围之内。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但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不仅具有较强独特性,而且与新时代虚拟财产相关。在互联网与虚拟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今,知识产权承载较多重任,可能是下一轮权利整合与分类的线索。如此具有动态的内容,不应在一个属于十九世纪的概念—“民法典”——中讨论。 以上所述乃本文考察英国私法体系的基本架构。最后部分介绍英国私法体系给我们的一些启示,内容涉及民法典的意义与必要性,民事规范整理的技术方面,以及英国私法体系的具体启示,为我们民法典制定提供一些不同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