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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科技进步、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市场竞争全球化加剧,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加大,人们难以直接利用过去的信息去推断未来。因此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更需要公司直接披露预测性信息来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上市公司自身也愿意主动披露预测性信息与绩劣公司区别,并提高公司的声誉。
目前,国外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且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的基础上,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普遍修订政策和规章,鼓励上市公司增加对核心竞争能力、前瞻性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公司治理效果等信息的披露。一些国际知名公司则己经形成以核心竞争能力信息为主、公司治理信息与环境保护信息为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制度在沟通公司经理人员与公司利害相关者、降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我国还没有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对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中,较为零乱,且各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缺乏系统性。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局限于强制披露,对自愿披露较少涉及,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预测性性信息强制披露体系,但关于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仅仅在最近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引入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的概念,对自愿披露的原则和应注意的事项做了非常粗略的规定,缺乏进一步的说明和规范。本文基于这一现状,从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两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分析研究,通过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文章共分五部分,首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进行理论阐述,研究了中美两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比较发现我国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之处,创新性地提出我国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其次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方式进行了相关研究,并通过对上市公司预测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分析研究,阐明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对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自愿披露预测信息对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确立竞争优势有着正面效应。再次通过对IPO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研究表明,在目前不强制披露的情况下,IPO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数量逐年减少,但披露信息质量较高,自愿披露预测信息出现了有效供给不足。基于此本文对影响我国自愿性披露的因素进行了重点分析。最后对我国如何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探讨,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建设性的原则及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