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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的相适应性是其活力之源泉,同时两者的不相适应性又是变革之动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自20世纪中叶伴随集装箱革命产生以来,获得长足的发展。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采用多式联运这种运输组织形式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是由于集装箱是专门为多式联运设计的,我们至少可以从集装箱的发展数据分析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多式联运呈不断上升趋势。这是完善立法的经济背景。 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必然产生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法律加以规范。伴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产生,国际国内相继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尝试。国际层面上的主要成果有: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1980年公约》)、国际商会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以下简称《1973年单证统一规则》)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商会1991年制定并于1992年生效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以下简称《1992年单证规则》)等。公约出台的目的是实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制的国际统一化,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由于公约在某些问题上未能找到“利益平衡点”,缔约国寥寥,迟迟未能生效。两个单证规则虽然在实践中被大量采用,但是规则包含的仅是多式联运合同中部分己形成惯例的内容。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希望使用规则并将它作为联运合同的基础,他将不得不增添其他的条款来处理运费和费用,留置权,互有责任碰撞,共同海损,管辖权或仲裁和适用法等问题来满足他的特殊需求。国内层面上,多式联运的专门立法在大多数国家仍是空白,而且少数国家间现存的相关国内立法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这种国际上无强制性公约国内又并列存在不同立法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制的复杂性和统一的困难性。尽管国际国内尝试性立法活动仍在继续,但多式联运法制的不统一状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是完善立法的法制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