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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对行政立法的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美国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理论基础、价值目标、程序特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分析其优势与缺陷,目的是针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评议现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意见。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模型评估、比较分析以及个案研究等方法。美国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制度自1946年正式确立,半个世纪以来为美国政府产生的大量规章输送了极具价值的合法性与民主元素。在行政法传统模式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控制失灵、社会普遍接受了多元主义对确定的公共利益概念的瓦解的前提下,行政立法被认为是非民选的行政官员在替公民进行大量的价值选择。因此在行政过程中增加公民的直接参与,成为解决行政立法合法性危机的重要途径,它也是司法裁判领域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延伸。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被参与式民主政治潮流及新公共管理理论共同推进。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具有多重价值。公民直接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增强了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行政机关自身的组织特点及局限性决定了其必须依赖外部资源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活动,而公众评议改变了以往信息从政府到公众的单向流动,整合了公众与政府各自的信息与知识优势,从而提升规章内容的合理性;直接参与所具有的教育功能和心理作用,将会提高公众对规章的认可度,赢得利益团体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有利于法规的执行美国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制度包括草案公布、公众评议、规章修改与公布个基本环节,其全过程受到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统一保障和规范,同时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除法律明确排除的事项,所有实体性规章均受到公众评议的要求,具体的程序适用以对实体性规章根据重要性和主题的分类为前提。评议方式以30天期限的书面评论为法律最低要求,但在实践中,规制部门通常会在半年左右时间内持续接受书面以及由规制部门选择的其他方式提供的评论。公众意见不必须被采纳,但政府对公众评论负有回复和说明的责任,这个过程足以促使政府认真应对公众意见。作为公众评议最强有力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公众评议制度在形式上提供了广泛而平等的参与机会。虽然实际参与率主要受规章的公众利益相关度影响,与程序关系不大,但公众评议是能够容纳庞大人数的公众参与规章制定的可操作机制。与受到人数制约和随机挑选参与者的参与方式相比,公众评议中的公众意见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强大的利益集团容易控制行政决策的固有优势在公众评议中仍存在,但可以被更严格、合理的程序所限制。但是,由于公众评议的方式无法集中争议焦点、无法进行反复沟通等缺陷,在供给有价值信息和促成多方协调一致方面的效能并不如对话类和协商类的参与方式高,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复杂的和特别需要赢得利益团体支持的规制场合。由于具有良好的法律程序控制,公众评议对规章制定的效率并没有明显的负面作用,其成本受参与率以及程序的细节变化影响。以美国为参照,我国当前的公众评议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如,缺乏法律统一的程序性规范、评议方式单一、评议期限过短、对拟议规章没有分类导致程序的适用缺乏针对性、缺乏政府回应约束机制、违法救济环节缺失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评议效果的发挥。因此,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评议应尽快建立统一的法律程序规范,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制定《行政立法公众评议法》。评议方式应更加有针对性、透明、使民,同时加强政府回应的法律约束。通过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为公众评议提供救济途径。将公众评议程序与其他参与方式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