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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是公正的明灯,是民主的车轮。这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和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人的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具有不可恢复性。因此必须慎重决断,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正是人权保障的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十分丰富的社会价值。人民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的社会价值表现为司法更贴近民众,法律事实的认定更符合常理,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程度更高。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是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意制度化的表达方式,是实现司法和民意互动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审理中,我们要坚持人民陪审参与制度,建立此种民意与司法融合的互动式司法,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缺乏实际效用。由于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制约了其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重新建构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审理制度己成为当务之急。然而我国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极少,几乎是空白。加之在实践中,此制度没有相关的运行规范机制,缺少同民意的互动,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严重影响死刑裁量的司法民主程度和社会可接受性,也不利于当下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鉴于此,本文特别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分析,提出若干重构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主要运用了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以及传统历史唯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的实践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其现实问题。然后就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并就其必要限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对此制度进行重构。在制度重构方面,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在死刑陪审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实际,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建立起适合我国的制度,充分保障民主性和公平性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