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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已经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的确认与保护,也得到一些重要的区域性人权公约的确认与保护。刑事搜查则直接关系到隐私权等诸多宪法权利,因此有必要设置相应的控制规则。目前,我国刑事搜查研究还比较薄弱,现行的制度既无法有效发挥追诉犯罪的积极作用,也无法在捍卫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搜查部分的规定较为粗略,其中只是零星、间接规定保障隐私权的问题。因此,如何在规制刑事搜查和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直接寻求平衡点,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分五个部分,对刑事搜查中的隐私权保障及完善进行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对隐私权和搜查权进行理论解读。隐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隐私是与人的个人相关的。其次,隐私是与“私人生活”相关的。第三,隐私是和个人自治联系在一起的。第四,隐私是私人信息。世界各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一般采取两个方式,其一,在本国法中积极保护;其二,遵循国际公约义务的被动保护。搜查是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案的人身、物品,住所等物理空间和计算机、网络等虚拟空间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对刑事搜查控制的必要性。搜查权是国家赋予侦查人员的一种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使公民的个人住宅、人身自由、个人文件、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受到威胁。虽然公民权利受宪法及相关法律保障并不得随意侵犯,但公民权利并不具有绝对性,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和在避免紧急危险之时,可以限制公民个人权利。所以,有必要对搜查进行适当的限制,任何为国家谋求社会公益和安全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法制的考察,从静态控制和动态控制两个方面介绍了国外法治国家对于搜查的控制以更好地保障被搜查人的隐私权。刑事搜查的静态控制指通过刑事诉讼立法,使侦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遵守必要的规则,包括实施搜查的根据,搜查的程序规则,搜查的对象及范围等。刑事搜查的动态控制指中立的第三方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活动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授予搜查的权力。文章第四部分对我国搜查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总体上说,我国关于刑事搜查的立法显得过于单薄,不仅条文偏少,在内容上也过于粗疏,高度抽象、概括,操作性不强。其次,从法条规定的内容看,对于隐私权保护基本没有涉及,还处于空白。文章从静态控制和动态控制两方面对我国搜查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不足。文章第五部分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对刑事搜查的控制提出完善建议。静态控制方面:第一,确立有实质要求的搜查依据;第二,完善搜查程序,首先规定搜查执行的时间及搜查的有效期限,其次确立权利宣告程序;第三,确立搜查的具体范围;第四,完善无证搜查的控制。动态控制方面,首先,确立由检察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搜查证的申请进行审查,其次,对无证搜查确立事后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