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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蓬勃兴起。他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在解决私人纠纷上的局限性,将其延伸至公共利益和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保护上。相比之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入我国却相对较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顺应了社会的需要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第55条明确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破冰之旅,解决了多年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一句简单的立法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的困难,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中“机关”和“组织”是指哪些?这里的“法律”是限定机关还是机关和组织都受其限制?除了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合法权益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是否也能作为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又该如何适用?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司法界和理论界人士。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希望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首先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公共利益和公益诉讼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其次,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况并做了比较分析,总结其中有益的经验希望为我所用。再次,介绍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如诉讼主体不明确、受案范围模糊不清、具体适用程序缺失等。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如将民事公益诉的提起主体确定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诉讼主体资格做出一定的限制条件、逐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其具体的适用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