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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和其它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律援助的初衷是使经济困难的人能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受到政治因素、法律传统、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援助资金的影响,不可能使所有的案件、所有的人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所以确定什么人应该成为法律援助的权利主体,即明确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成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首要问题。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是指刑事诉讼中,有权或有资格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只有具有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才有权要求相关诉讼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为其指定律师及减收,缓收或免收其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同中东欧转型国家的国情存在着许多的相似性。本文通过对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捷克、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等八个中东欧国家的《接近正义报告》以及《中东欧国家接近正义比较报告》的翻译、整理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这几个中东欧国家法律援助的基本现状,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特征、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的特征和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现状。后面几个部分分别介绍和分析获得辩护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权利的宪法保障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援助对象的标准以及对犯罪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在对每个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别对这几个方面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本文最后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依据和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