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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建立至今已近200年,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惩罚犯罪分子、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然而,由于当前该制度的赔偿范围界定不够完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等等的原因,致使学术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争议不断产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得不到适当补偿,因而对法律制度及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日益增强,进而掀起了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言论。即使该项制度存在着诸多欠完善之处,但同样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因此,理性思考应当如何在保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前提下,安抚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情绪、保障被害人受损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极大的减少被害人家属的负担,同时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但是,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最初的支持,到后来通过最新的司法解释取消对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支持,这一现象,这应当引起立法界与司法界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关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狭窄、赔偿领域不够宽阔、赔偿义务人范围覆盖面小及赔偿尺度不统一且不合理等等缺陷。应当适当扩大赔偿请求权适格主体的范围,且对何为赔偿义务人作出合理判定。此外,需要合理调整赔偿的范围使之更加贴合理论与实践要求。即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适当补充。总的来说,只有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至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赔偿范畴,才能使其更加贴近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此同时,除了完善该制度主、客体以外,国家还应当在制度层面上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济制度,为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做铺垫。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中国梦必然要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所以,协调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立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执行难现象严重损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首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不能执行会直接损害被害人的权利。其次,人民法院的严肃性会遭受损害。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会导致被告人不尊重法院判决,拒不赔偿,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则会因为得不到赔偿而不相信法院判决,对法律权威及司法机关判决的严肃性的是极大的挑战与破坏;最后,执行难问题会激化当事人与刑事被告人、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本文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以及对学界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方面的研究现状和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主要是指出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困境,具体包括:赔偿主体存在的缺陷;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存在缺陷;刑事与民事保全制度的立法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措施,具体包括:赔偿请求权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的完善;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的完善;赋予侦查、起诉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完善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