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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作为集体劳权之一,是劳动者争取改善自身工作条件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劳资关系复杂,劳动法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如工会独立的不够彻底,工会在代表劳动者进行谈判时的软弱性,企业层级的集体谈判模式滞后,法律对雇主非公正劳动行为规制的不足以及权利救济程序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使得劳资双方力量失衡,不利于劳资双方平等对话的开展,劳动者的待遇等劳动条件也因此难以得到改善,进而,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并危及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此同时,在新一轮经济危机的侵袭下,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转移国内矛盾,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之要求,发展中国家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而,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劳工立法,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为此,本文以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为视角,通过对我国集体谈判权制度的不足之分析,借鉴国外集体谈判权制度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保护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分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制度的概述,简要介绍了集体谈判制度,对集体谈判权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集体谈判权的法律特征,并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确立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意义。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五国的集体谈判权制度,并对比分析了各国制度的优缺点。第三部分主要指出了我国集体谈判权制度的不足,包括工会缺乏代表性和独立性,企业层级的集体谈判模式滞后,雇主的非公正劳动行为得不到规制,权利救济程序不完善四个方面。第四部分则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借鉴五国的经验,对我国集体谈判权制度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希望我国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改革工会组织,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建立以行业性集体谈判为主的多层级集体谈判体系;对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禁止不公正劳动行为的出现;通过强化特别行政调解的执行力、简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以及设立劳动法庭等措施,完善我国集体谈判权的权利救济程序。从而,使我国劳资双方的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劳动者的劳动待遇不断改善,社会经济活动更加健康与有序,我国企业真正融入并适应国际化的大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