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侗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以榕江县三宝侗族婚姻习惯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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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省份,由于地理环境特殊、道路交通不便、文化等原因,以致经济发展缓慢。“封闭”、“贫困”、“落后”一度成为贵州的代名词。如何快速发展经济、摆脱贫困已成为贵州少数民族的共识。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导致一些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在对是否应该保留民族传统的问题上难以做出抉择。
  贵州省共有十八个世居民族,而侗族就是其中之一。其主要分布在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铜仁地区和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侗族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婚姻习惯,其婚姻习惯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在维护本民族利益、保障本民族生活秩序和生产发展、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建立,侗族青年进城务工,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婚恋途径、婚配方式呈现多样化,侗族婚姻习惯对婚姻家庭的调整悄然弱化,并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侗族地区保留着大量的婚姻习惯,与国家法存在着多方面的冲突,如结婚条件、离婚程序、夫妻财产关系、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夫妻财产方面来说,依据侗族款约的规定,侗族女性是没有财产权的,因而当发生婚姻纠纷时,女性不能分割财产。侗族地区大多采取仪式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仪式婚所采取的态度是不予认可的,这种婚姻关系也无法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
  本文以贵州省榕江县三宝侗族的婚姻习惯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对侗族婚姻习惯的基本内容、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未来的发展问题进行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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