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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传统法制理念和执法习惯的影响,我国立法政策、公法规定和执法实践基本上对“违法建筑”所有权持否定性态度。但是,这种否定性态度并未有效遏制甚或消除违法建筑行为,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违法建筑之上的权利纠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必须依法解决河道内违法建筑的物权归属问题,公允地兼顾公法与私法在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权归属及民事权利上的适用,以期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效保护相关的合法个人利益。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等五个部分,对河道内违法建筑的物权归属认定困境及破解机制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引言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正文各部分内容如下: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权归属的认定困境。文章先从为何采用“违法建筑”一词入手,在探讨一般的不动产作为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之后,聚焦于河道内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梳理学界对违法建筑能否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各种学说。随后对否定说、肯定说进行了评述,提出了对《物权法》第30条的“正确解读”。第三部分主要探究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权归属的认定机制。承接上文对《物权法》第30条的解读:必须要找到违法建筑某一建造行为所违背的具体法律规范,结合个案具体情形来权衡国家管制与私人自治的关系,从而得出一个相对妥当的结论。本部分首先以案说法描述河道内违法建筑存在的样态,通过对个案具体情形的分析,权衡违法建筑所违之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个人合法利益保护的契合方式。以此提炼出河道内程序性违法、实质性违法建筑的形态,以及相应的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权归属。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河道内违法建筑处理的正当途径。文章认为讨论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权法归属背后所蕴含的其实是一个关于私权(私法)与公权(公法)之关系的问题。公与私的博弈应有公平的对话机制。笔者结合自己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水行政部门如何做到正当处理河道内违法建筑进行说明。第五部分结语指出行政执法部门须秉持比例原则,对河道内违法建筑进行必要的利益衡量,以河道内违法建筑是否构成实质性违建作为认定标准,作出合法公允的处理措施,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效保护违法建筑之上的个人利益。笔者以期本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与之相关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