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减轻处罚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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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和有限法律规定与无穷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我国刑法设立了酌定减轻处罚的原则性规定。然而,关于酌定减轻处罚条款的具体规定以及去留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比如,是否应当对“特殊情况”进行提示性限制,应当适用何种核准程序等。现有条款概括模糊性的规定,导致理论理解分歧与司法适用的混乱。为了规范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全文立足于现有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分析酌定减轻处罚适用的司法现状和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明确酌定减轻处罚适用的标准和具体规则,以期对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有所裨益。全文约3.4万字,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酌定减轻处罚适用的实证考察。该部分以62份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研究样本,以关联裁判文书为补充,发现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数量较少,核准率较高,相关案件涉及罪名相对集中。进一步研究发现,酌定减轻处罚适用中存在酌定减轻处罚的实体标准模糊——“特殊情况”认定规范不足、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不一,核准程序规范性阙如,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等问题。第二部分酌定减轻处罚适用之问题成因。该部分从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两方面来分析酌定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酌定减轻处罚适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对该制度的适用地位不够明确,对其是否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不同观点;另一方面,酌定减轻处罚适用问题的直接原因可分为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两个方面。实体层面的原因包括“特殊情况”规定相对粗疏、酌定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不明。程序层面的原因包括酌定减轻处罚适用程序严苛、核准程序缺乏规范性操作指引。第三部分酌定减轻处罚适用的理论根基。该部分主要从酌定减轻处罚的价值内核和《刑法》第63条第2款与其他相关条款间的关系两方面来论述。一方面,酌定减轻处罚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潮流,丰富了我国的刑罚裁量体系;另一方面,酌定减轻处罚条款不论从条款性质还是在具体量刑情节的法律适用上,均是法定减轻处罚条款的补充;《刑法》第37条免除处罚条款与第63条第2款酌定减轻处罚条款都是从宽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适用的结果都是对法定最低刑的突破,但二者适用结果的突破程度与程序限制不同。第四部分酌定减轻处罚的规范适用。首先,从宏观层面论证了规范适用酌定减轻处罚。不仅应明确酌定减轻处罚条款的适用地位,而且要树立规范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意识。只要具体案件中存在“特殊情况”,就应常态化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其次,从中观层面确立酌定减轻处罚适用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第一,阐明“特殊情况”的核心要义,明确“特殊情况”在适用范围上采取“广义说”,在认定依据上根据案件性质采取“区分说”。第二,明晰酌定减轻处罚的减轻幅度和限度。减轻幅度不受下一个量刑幅度的限制。同时,在对犯罪行为人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时,附加刑应当一并减轻。另外,对于具体案件如果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减轻处罚不受刑种的限制,但限度应止于减轻处罚,不包括减轻至免除处罚。第三,完善酌定减轻处罚适用的程序规则。一方面,适当下放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另一方面,细化程序规则,可以参照审判程序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具体的核准期限;确定采取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复核;优化此类案件核准过程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最后,从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类型化、加强裁判说理两个微观层面规范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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