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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和农村人口快速增长,我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越来越脆弱,农业生态环境现状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农业水资源短缺及水土流失日趋突出,黄土高原最为严重,流失面积达70%;四川、贵州、青海、陕西等省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超过本省土地面积的40%以上;农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如广西1997-2000年间,耕地净减少2.32万公顷;土壤沙漠化和沙尘暴问题严重,全国已有1/4以上国土出现荒漠化,其中95%以上集中西部7省区,而土地荒漠化是沙尘暴产生的主要根源;稀有、濒危农业资源分布区日益缩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等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还影响到我国生态安全及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如何修复这些已被破坏的脆弱的生态环境?本文从生态修复与改善的由来及其概念入手,针对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的特殊性,通过分析国内外现有的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制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构建完善的西部农业生态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的建议。与此同时,立足西部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特点,建立互补配套的农业生态修复改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西部农业生态效益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得到更好的缓解。本论题包括六个部分,即引论,正文四部分和结语。第一部分,即引论部分,介绍了本论题的选题意义,有关本论题的研究现状及对其评价。第二部分,以生态修复与改善的由来与内涵为切入点,分析了生态修复与改善和西部农业发展的关系,通过对不同学者对西部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的论述,引证了生态修复与改善对西部农业乃至西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对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的立法的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探讨我国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借鉴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结合西部农业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西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第四部分,对于我国西部农业生态环境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的构建,在法理基础上,从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出发,强调生态公正、生态本位和补偿性责任原则;分析构建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的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发展经济效益发的需要;最后论证构建这一体系的现实基础。第五部分,笔者大胆的提出构建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构架、确立了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通过厘清基本法律关系、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建立明确的监管机制、提高西部农民的法制意识等多种途径来完善这一体系,并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以确保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的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第六部分,即结语部分:总述本论题的结论及研究的不足之处。本文研究结果表明:西部农业生态环境有自身的特殊性,分析了生态修复与改善和西部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并具体阐释了国内外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不足,提出在不断完善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立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厘清基本法律关系、制定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相关法规标准,构建完善西部农业生态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建立配套衔接的农业生态修复改善法律保障机制,比如农业循环经济机制、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资金保障机制、农业环境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农民积极参与生态修复机制,以配合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