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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权标准的建构是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重考验,需要进行理论、事实和价值三个维度的考量。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并列的民商法问题基本分析方法。本文以股权法律关系为分析路径,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确权标准为研究对象,采用逻辑分析、立法比较和法解释学等方法,在由法律行为和非由法律行为原因引起之股权取得的基本框架下,分别探求股权法律关系之成立标志,从而建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确权的司法判断规则。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说明文章的选题背景并阐明全文的论证思路。第一章关涉问题的缘起。通过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继而反思学界对股东名册三种效力的定位。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确权标准三个层面的要求,从而得出本章结论:股东名册无法独自担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确权标准的重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确权标准应是具有效力层次的司法判断规则。第二章阐述股权法律关系理论。以绝对权和相对权为视角分析股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而阐述其客体和内容,总结其作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继而得出本章结论:公司内部股权确权问题因不涉及外部第三人之权利冲突,应弱化商法外观主义的适用,遵循私法自治,以探求股东和公司是否有成立股权法律关系之合意为原则。第三章分析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取得认定标准。首先论证不存在单方法律行为创设股权法律关系的可能,继而锁定公司与股东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在此框架之下,分别讨论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权利变动标志,并重点分析股权转让中的三方法律关系和公司的意思表示,从而得出本章结论:公司明示的意思表示体现为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出资证明书上对受让股东信息的记载,公司默示的意思表示体现为允许受让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外化为股权确权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二者结合方能平衡股东与公司之利益,符合理论、事实和价值三个层面的要求。第四章探寻非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取得认定标准。分析了股权继承和股权司法强制执行两个典型事由。通过寻求事实成就的标准从而找到股权确权的依据。结论部分再次梳理全文的分析思路和论证步骤,并建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确权纠纷的司法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