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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属常见、高发、多频类犯罪,该类犯罪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极大,还可能成为黑恶势力滋生和蔓延的温床。因此,依法打击聚众斗殴违法犯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对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转化问题的配套法律规定较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而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理论学界对聚众斗殴转化条款的性质,转化主体范围和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等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对于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上海、江苏、天津、浙江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但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进而导致包括江西在内的其他省市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问题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江西司法实务的考察,发现其在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中也呈现出地域性的规律和特点,即一致坚持加害方单方转化说,主要倾向于部分转化说、主客观一致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但在个案中,由于办案人员援引理论学界的观点冲突、对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盲从,导致法检两家存在较多分歧、不同法院存在较大争议、被转化定罪的被告人持有较大异议。其中,法院和检察机关分歧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是否转化定罪还是直接定罪、查不清加害人时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何转化定罪、查清不属于直接加害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否转化定罪、出现死亡结果时应转化为何种罪名。各地法院的争议有: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是否以结果论、首要分子不是直接加害人时是否转化、积极参加者是直接加害人时应转化为何罪。被转化定罪的被告人的异议有: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转化定罪、不应当转化为此罪或彼罪。从被告人辩护意见和上诉理由来看,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对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异议不大,但由于当前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有的判决书中对转化定罪的论证说理不够充分,给被告人留有较大的辩护和上诉空间,最然大多数上诉案件维持原判,改判率极低,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以江西司法实务为例,为了依法高效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司法认定。第一,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不宜以结果论。第二,坚持罪刑均衡原则,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时,应当逆向考虑如果将某个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进行转化定罪以及其具体转化为何罪,能否实现罪责自负,达到报应之目的,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第三,统一转化定罪争议的执法标准。明确转化定罪的前提基础和原则性的基本要求;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转化定罪情形进行合理区分;对一些特殊情形下,对聚众斗殴各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制,统一执法思想,避免分歧扩大。最后,要健全完善办案机制,针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中主观故意内容认定难的问题,在穷尽案件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办案机制,从程序上进一步保障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客观归责风险。同时,对于这类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犯罪事实和证据来转化认定的案件,应加大司法案例的指导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来明示案件处理的法律思维、逻辑和司法原则立场,为一线司法人员提供办案参考,有效解决转化定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