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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是我国本土的法律用语,一直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却也一直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它原本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日常反扒活动中使用的术语,是侦查人员对在公交车上、车站以及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场所实施盗窃行为的描述,用于侦查学、犯罪学和治安学等学科的研究学习中,其在很长时间中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扒窃现象频繁出现,并且呈现出惯犯作案、团体作案、流窜作案等特征。在网络媒体尤其自媒体发达的今天,扒窃事件频见报端,甚至还有见义勇为者或者被害人被扒窃团伙打击报复的消息大量存在。这些都呈现出扒窃的较大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一提起扒窃,不免让人民内心惴惴不安。正因为扒窃这一特点,使其被纳入刑法犯罪范畴之内。为了构建和完善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文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扒窃型盗窃罪作为新增的盗窃罪行为方式纳入刑法。这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认知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扒窃型盗窃罪的规定并不完善,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中因理解不同,围绕着扒窃型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与其他型盗窃罪的关系等方面引发了各种争议。在对大量法律文献进行整理和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研究后,笔者对扒窃型盗窃罪进行研究分析。首先,本文第一章在厘清我国有关扒窃型盗窃罪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存在的主要困境。第二章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本文关于公共场所、随身携带财物的见解。第三章对扒窃型盗窃罪与其他型盗窃罪的界限展开论述,总结了扒窃型盗窃罪的特征及在实践中的运用。第四章分析了扒窃型盗窃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及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总则"但书"的关系,使扒窃型盗窃罪适用更合理。笔者认为:只有正确把握扒窃型盗窃罪的概念,才能理解、解决扒窃型盗窃罪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分歧,正确的理清扒窃型盗窃罪与其他型盗窃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准确的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