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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造,也是现行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村民自治与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社会主义自治实践之间有着传承与创新关系。一方面,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以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为指导,传承和发扬了国内外社会主义自治实践的经验;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突破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自治理论,发掘了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的当代价值,创新了社会主义自治的实践形式,推进了农村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的进程,扩大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本文以村民自治与社会主义自治的关系为研究主题,对村民自治与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以及社会主义自治实践之间的传承与创新关系做了初步的研究。全文的主要内容先是基本上系统梳理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自治理论,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社会主义自治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与阐述。马克思认为自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们实现对自身事物的管理,他认为自治的方式主要有直接自治和间接自治,自治的领域主要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及精神领域。在探讨社会主义自治的实践与发展时主要考察了国内外社会主义自治的实践过程与理论发展,分别对前苏联、前南斯拉夫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治理论与实践做了重点分析。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主义自治实现形式的村民自治也有自身的主要特点和创新之处,特点主要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实现了基层民主自治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主体的创新,管理对象的创新及基层管理制度的创新等。作为与社会主义自治有着独特传承与创新关系的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自治形式,期间的关系主要有传承与创新。传承主要体现在思想及原则上的传承。继承了人民自治的重要思想,坚持了直接民主的重要原则,坚持了自治与国家权威、自治与集中相统一的思想。发展主要体现在村民自治实现了社会主义自治的理论创新,是社会主义自治的制度创新,是基层社会和国家互动模式的创新。马克思创立的社会主义自治理论是在总结社会主义自治实践中不断丰富与发展的,并呈现出发展的阶段性。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自治理论和实践经验与当代中国农村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村民自治实践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借鉴国内外社会主义自治实践的经验教训。同时,也会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以更丰富的创新成果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自治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