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追加起诉问题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guso19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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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追加起诉,简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又对公诉内容进行追加的行为。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追加起诉”一词出现,反而使用的“补充起诉”一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并列使用,但并未予以明确区分,导致部分学者机械拆分二者适用范围,造成公诉追加起诉的适用僵化。从司法实践和立法演变来看,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本质同源,强行予以机械划分不利于该机制的发展,必须纠正这一误区。在域外国家或地区,针对追加起诉设有专门的理论架构,如日本的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我国台湾地区的牵连关系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目前仅以追求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主线,如何为追加起诉建构我国的判断性标准需要结合域外有益经验进行本土化改造。当前涉众型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越来越需要发挥该机制的作用。但学界当前对该机制关注度不够,为此有必要审视当前司法实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为其发展扫清阻碍。司法数据是司法实践的一面镜子。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追加起诉的时间和方式予以了规定,但从近几年的司法数据来看,从“提出者”检察机关到“案件审理者”法院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乱象,存在一定的权力空白,造成被追加起诉被告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忽视,影响了司法公正。首先,检察机关作为追加起诉的提起者,其自身应确保程序正当行使,但在实践中却因规定的不具体、考核指标的异化而出现乱象。一方面表现在检察机关未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尽管明确要求要采用书面形式提起,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公诉机关口头追加起诉、追加起诉文书格式不统一以及文书号不一致的情形。虽然提起时间被严格限制,但在内部考核指标的作用下存在着违规追加的情形;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现有规定的不完善,程序法上对于数罪论的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可以追加起诉,将案件多次拆分追加起诉。由于案件的拆分也造成了案件管辖范围受到了冲击;其次,尽管法院享有通知追加起诉的权力,但该权力行使并未取得较好的实际效果。由于追加起诉对象尚未存在审查判断标准,法院没有依据对公诉追加起诉内容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使法院发现追加起诉确有错误也无法予以纠正,通知权毕竟属于建议性质,无法有效监督检察机关行为。起诉书的不完善给法检双方在事实认定带来上造成认知差异,故而法院出现了在未通知其追加起诉的情况下径自将遗漏事实纳入审判范围,甚至擅自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司法乱象;再次,当前追加起诉案件中法院对于追加起诉案件采取的多是合并审理模式,共同犯罪追加起诉部分认罪认罚时该如何处理存在空白,无法有效保障认罪认罚部分的从宽权利。部分检察机关提前打招呼导致发回重审期间追加起诉,部分法院在不告知被告人相关程序的条件下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在面临追加起诉时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当自身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时,无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做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首先应从宏观层面着手建立公诉追加起诉的判断标准,完善起诉书内容,落实程序法上罪数论的处理机制,明确同案被告人的判断标准,为公诉追加起诉打通发展渠道;其次,在规范检察机关行为层面,应从追加方式、追加时间和次数等方面加强限制,使公诉追加起诉在程序正当的背景下运行。通过赋予被害人、侦查机关建议追加起诉权等方式建立起外部制约机制,使检察机关更加合法合程序地追加起诉;再次,在法院职责层面,要落实法院在追加起诉中的职责定位,明晰法院对于追加起诉的审查权范围,将不合法的追加起诉行为阻挡在审理程序之外;最后,要健全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追加起诉的程序衔接、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并赋予被告人延期审理的权利。借此四大路径,发挥出公诉追加起诉机制的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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