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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国家为保护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依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赋予其在签订消费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单方面享有的终止与经营者合同关系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者权利,该权利的法益价值在于消除消费合同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或消费者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情形,以保障交易的实质公平与自由的实现。而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外,该权利的设立也会对构建诚信交易体系、提升商品整体质量、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设置较晚,相关制度设计也尚未完全成熟,以致我国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仍存有一定的缺陷。如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存在立法结构紊乱、权利适用范围狭窄、举证责任规定缺失等问题。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提示及监督措施,也很容易出现部分消费者不了解该权利或滥用该权利的情况。因此,为顺应现代消费市场环境,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并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我们需要对该权利进行一定的完善。本文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手段,在结合我国当代消费市场的基本情况,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规范优点的前提下,对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完善措施作出了相关研究。首先、本文认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增设消费者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权。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线下消费合同的实质公平与自由,也有利于强化我国立法结构严谨性。至于立法模式,本文认为选择任意性法律规范最为合适。但是,双方在约定排除该权利的适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遵守相应的排除限制。并且,为提高交易效率,法律也应当规定原则上不予适用无理由退货权的情形。其次、本文认为法律应当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增加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能够熟知权利的行使程序。并且,法律也需要将证明商品完好性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承担,以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而对于经营者的退货利益减损,本文认为法律对此无需进行干涉,应将其交由市场自身灵活解决。最后、除从法律规范层面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进行完善外,本文认为还应当充发挥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媒体等相应的职责作用,使其在能保障消费者顺利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同时,也能对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现象进行打击。以上完善措施若被采纳,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减少权利滥用,实现消费合同双方的互利共赢,也会对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