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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动产具有移动即能改变价值且自身价值又非常高的特点,使得各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不动产市场价格快速增长且交易非常活跃的今天,关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认定研究就成为从事法律学习及研究的人员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一个努力方向,从而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对登记效力的认定上,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就从登记模式到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类型和救济性的登记效力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目前,关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研究已经有很多,不过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审查及登记行为性质的研究方面,而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研究相对比较分散,比如只是进行登记效力模式的研究或者就某一项登记效力进行研究,很少有学者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为认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就使得在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具体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研究法律是为了应用法律,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将研究的范围界定在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认定上。由于“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采取的一个重要原则,所以要研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首先要对不动产的概念及不动产物权的类型进行界定,因此在第一章中,笔者就这两个问题结合国内外的经验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并介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及“托伦斯登记模式”这三种国际上常见的登记效力模式。笔者经过与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内容进行对比之后发现,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的登记内容。在第二章中,笔者通过对《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解读,总结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登记生效为主,登记对抗为辅”的登记效力模式,并对预告登记这一准物权的登记模式进行了解读。当通过更正登记的途径不能使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的时候,当事人就会借助司法途径进行救济,那么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确权过程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不动产物权登记薄及物权证书又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笔者在第三和第四章对这两个问题结合相关理论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