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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需求将不断增多,民众对政府管理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由于社会转型,在行政领域中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现象,如行政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这意味着行政管理在某些领域失衡,违背了服务政府的本质。因此,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具体要求,这不仅要求政府正确发挥服务作用,更要求政府服务必须依法设立、运行、并最终完善。因此,当代中国需要建立法治框架下的服务政府。中国建立服务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并不存在障碍。从毛泽东时代的“为人民服务”到新的历史条件下“三个代表”的提出,如何提高政府的人本性,即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追求目标。但笔者认为,若我们在价值追求上的目标无法内化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功能时,那么建立的服务政府就会沦为一种“外在”的产物,违背其确立的初衷。尤其是在市场条件下,政府所具有的服务性,应当是依法内生的,而不是从外部,在无法可依状态下强行加入的。在研究架构服务政府的过程中,既要汲取西方政府的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加强法治建设和行政监督,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而构筑顺应时代要求、面向长远未来的政府公共服务模式,需要将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内化为现代服务行政制度,即利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解决服务政府的设立、适用情形和制度方面的合宪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笔者首先通过服务政府的行政法理论解读,分析了服务政府的由来、内涵及主要特征;第二部分从行政法视野对构建服务政府进行阐述,论述服务政府的法学理论支撑及我国确立服务政府的现实依据;第三部分对我国建立服务政府的现实进行考察,从当前的行政理念、指导思想的滞后指出政府服务行政的制度不完善和行为的缺失;第四部分则是提出我国构建服务政府的对策,即把握法治原则,重新树立行政法视野下的服务理念、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借鉴西方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服务行政制度,完善现有的服务行政的法律与制度体系,在实践中构建服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