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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科技的突飞猛进和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网约车APP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普及,在网约车服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由于网约车是新兴行业,缺乏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解决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还存在很多难点。本文简单介绍网约车的基本运行模式,并对现有市场份额较大的几个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进行简单的分类总结,进而分析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乘客在不同的运行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分析几种经营模式的共性与差异,总结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不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乘客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只是为乘客和出租车公司的司机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为司机和乘客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并没有在实际成交后进行利润抽成,也没有涉足运营服务的经营管理,不介入供需双方的客运合同。因此,网约车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发生网约车驾驶员逃匿等情形,则平台公司负有协助调查以及提供信息、证据的责任。在网约私家车模式下,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由于私家车车主的过错引起交通事故,使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遭受侵害的,私家车车主承担无过错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在网约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扮演居间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若网约车平台在居间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且又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需要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与所收乘车费用比例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专车服务模式是网约车平台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构建的,且专车平台有义务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并按照网约车平台客户端公布的的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提供服务。此外,从法理角度看,乘客只是一名正常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会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其乘坐的车辆及司机的所属单位,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成为网约车平台公司逃避责任的法定理由。在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其他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家庭用车的保险费用与营运车辆相差很多,私家车用于运载乘客改变了投保用途,增加了行驶风险。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用与相应的发生事故后所得的赔偿金是等价的,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会就相关情况询问投保人,然后据此对风险程度进行测评,从而决定承保与否和保险费用的多少。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小于运营车辆,运营车辆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更大。因此,将私家车用于载客属于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若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私家车车主进行载客营运使得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则免除赔偿责任。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本文紧紧抓住网约车平台"互联网+"的经营模式特性,从事实要素中抽象出法律行为,运用法律推理,厘清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为新兴行业的纠纷解决作出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