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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成立理论形成过程的梳 理,比较三大法系犯罪成立体系的结构模式和各自的具体内容,分析其各自的特 点和优劣,在反思我国现存犯罪成立体系、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成立体 系之长处的基础上,大胆重构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形成了包括犯罪成立基本要 件和阻却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的双层次犯罪成立体系。
全文共分以下七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指出在各个法系下“犯罪构成”所指代的内容不同。第三部分考察了早期犯罪构成理论、现代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前苏联和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史进程。第四部分,论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以前苏联和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各自的犯罪成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第五部分要分析了我国犯罪成立体系在认识观、体系内部结构安排以及要件选择上的缺陷。第六部分大胆提出在我国建立包括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双层次犯罪成立体系,详细阐述了各要件包含的具体内容,并分析了重构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意义。第七部分,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