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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互联网被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体之后新兴的第四媒体,并对传统媒体产生了多方面的冲击。传播学必须考虑建立新的概念和命题来解释网络媒体的传播性质,而且需要考虑传播以外的技术和社会因素,尤其是如何应对网络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众多法律问题。其中,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著作权保护问题最为突出。各国纷纷从理论、立法和司法等各个层面寻求支持,期望从某种程度上平衡著作权人、互联网服务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能维护和促进新闻传播业,尤其是网络传播业的健康有序平稳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四个部分内容(四章)的阐述,即网络传播和著作权,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和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和实施,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国际和国内对网络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状况,现存的问题,并对一些解决方案进行了探讨。 第一章是对网络传播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的介绍。首先介绍了网络传播的概念、特性和国内外网络传播的发展状况,指出正是由于网络传播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导致其在全球的快速发展,用户激增,也成为网上侵权难以解决的原因。其次在简要阐述了网络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的行为之后,着重剖析了制约网络传播发展的另一个主要因素——著作权与网络传播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在网络环境下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信息网络信息使用者的权利的要求。 第二章是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在详细介绍了网上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之后,笔者通过对《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瑞得诉东方案》和《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的分析,清晰勾画了三种主要的网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其后,提出了目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广泛关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即网页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网络传播的复制权问题,网络传播中作品信息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对每一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介绍了国际或者国内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或者构想或者法律法规。由于目前的《著作权法》仅对其中一些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尚未有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出台,例如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显然更具有客观性和及时性,所以此章节中也对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了详细解释。 第三章是关于网络传播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介绍了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作品的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数据库在信息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数据库作为广义汇编作品受到保护,但是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则缺乏适当的保护。而在国际上,为了鼓励对数据库的投资,已经开始了或者考虑开始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例如欧盟的数据库指令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库条约。因此,本文在此详尽地阐述了数据库作品的特性以及各国对数据库作品的保护现状,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提出了设想。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协调作者与社会大众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同和应用。本文也在此章中对各国集体管理体制状况和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第四章是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最新发展-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和实施的。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和相关权所有人享有将文字、美术、电影、音乐和多媒体等作品数字化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使公众获得其作品的权利。为应对网络信息技术给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也是这两个条约的缔约国之一。虽然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未递交加入书,但是为了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规范接轨,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新著作权法中加入了网络传播权(中国著作权法中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该权利列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利,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法规。本文研究了网络传播权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概念、性质、法律责任等,介绍了国内外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状况,详细列举了在解决网络传播作品引起的侵权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 总之,关于网络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应当慎重处理互联网引起的侵权纠纷。既不要让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网络传播发展的因素,也不要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艺术表演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