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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作为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协调、指挥和管理的权力,其直接作用于国家事务的每一个方面,尤其是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存在的广泛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行政权的滥用。随着行政权的逐步膨胀,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这需要行政机关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步骤,必须接受法律的调整,不能随意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科学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现代化的科学行政程序体现行政程序法定原则、行政程序公开原则、行政程序参与原则、行政程序平等对待原则、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现代化的科学行政程序包含行政程序听证制度、行政程序回避制度、行政程序信息公开制度、行政程序时效制度、行政程序救济制度。现代化的科学行政程序包含有效地控制行政权、促进行政实体法更好的实现;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统一进行行政程序立法的先河,填补了国内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空白,对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弘扬现代行政程序理念,保障公民的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因为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我国现在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技术落后,加之我国行政程序本身的复杂性,致使我国的行政程序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不统一,可操作性差,执行情况乏于监督等问题,迫切地需要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体系,虽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但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体系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程序法的发达和完备,从而保障权力的正常运转和公民权益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被剥夺。应当着手从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提高行政程序的质量和强化行政程序的密度。提高行政程序的质量:首先,必须改变大多数人观念中“权大于法”、“法律就是为权力服务的”等传统思想,养成用法律思维的习惯;在行政过程中,树立行政程序优先的思想;在社会上加强对行政程序的宣传,使全体公民树立行政程序主体的思想。其次,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大都表现为单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主体制定的规则之间存在矛盾,严重削弱了行政程序对行政活动应有的约束,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必要的。再次,严肃行政程序执法,控制行政权的运行。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监督立法,使行政执法程序有法可依;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最后,完善行政程序监督。加强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增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行政程序监督的法治化,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行政程序的密度。从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入手,对应论述三者相应的行政程序。揭示现行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试图指明构建现代、科学行政程序的方向。